• 05-19 2022
    vch12730367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是船舶遇险搜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它使得现场搜救工作能更快速有效的完成,从而大大提高了人命搜救成功率。 IMO大会决议(GMDSS / CONF / 9)及公约、规则关于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要求如下: 1.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至少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2.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备2条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3.船舶配备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IMO发布的性能标准; 4.设备应定期的检查。 关于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性能标准及适用年限如下: *适用时间为实际配备至船上的时间。 **1996年11月23日前配船的设备由于年代久远,现场检查时不常见。 根据上述要求,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一般存放在驾驶台。通常情况下,每台设备配备2块电池,一块为日常使用或测试用电池,另一块为“备用电池”(通常被船员称为“备用电池”,但不准确,具体解释见下文)。 公约条款及两个性能标准的决议要求:对于每一台电池可拆卸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